
柬埔寨版权和相关权利导读
介绍
《版权和相关权利法》赋予原创作品作者一整套专有的经济和著作人身权。如法律第1条所述,通过向作者提供文化产品的公正、合法利用,法律旨在为文化发展作出贡献。该法于2003年颁布,作为柬埔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的一部分。柬埔寨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的成员,但不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的成员。近期,在 2016年7月5日, 文化艺术部 发布了一则 指引法令 (宣告) 关于 集体管理组织 (CMO)。集体管理组织(CMO)由版权所有者组成,通过管理许可证,收取版税以及代表他们行使权利而共同管理其权利。
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类型
“作品”被定义为一种以创造性方式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产品,可以是文学,科学,艺术或音乐。[1]该法律列出了十三种可受版权保护作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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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种类的阅读书籍或其他文学,艺术,科学和教育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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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演讲,布道,口头或书面答辩等具有相同特点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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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作品或音乐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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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舞作品,不论是现代作品还是改编自传统作品或民间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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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戏表演和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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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字或没有文字的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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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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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画,雕刻,雕塑或其他拼贴作品,或实用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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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或借助与摄影相似的技术而实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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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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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理,地形或其他科学的地图,计划,草图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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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和与这些程序相关的设计百科全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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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艺品,手工纺织产品或其他服装时尚产品的拼贴产品。
特别排除在保护之外的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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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皇室法令,二级法令和其他法规及其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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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引法令),决定,证书,国家机构发布的其他指示性通告及其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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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或其他法院授权书及其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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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形式,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发现或纯粹数据,即使已在任何作品中表达,描述,解释或体现。
署名
可以认为,作者是以其名字创作并披露作品的自然人(一位或多位)。[4]创作之后,作者是著作人身权和经济权利的第一持有者。[5]如果作者是雇员 并且作品创作属于其工作的一部分,除非在其雇佣合同中另有说明,否则经济权利被视为自动转移给雇主。[6]该雇员仍然被视为原著者,保留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作品时,他们被认为是合作作品的合著者。[7]必须有所有合著者的一致书面同意才能行使其权利。[8]例如,如果需要对一项合作进行许可,则所有合著者都必须签署许可协议。如有分歧,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来解决。[9]对于视听作品(如电影),公认地以下为合著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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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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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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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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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文本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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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作品专门创造的音乐作品的作者,无论是否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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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作品的图形艺术作者。
获得版权保护
每件作品都自动受到保护,尽管作者和权利人可以(但不要求)将作品送存至文化艺术部。[11] 无论是否公开或披露,只要作者的想法已实现,即使不完整,也认为该作品已被创建。[12]作品必须是“原创的”,这意味着它们是作者真正的智力创作。[13]
以下情况中作者的作品将自动受到保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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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柬埔寨国民,或在柬埔寨有常居地,包括根据柬埔寨法律成立并且总部设在柬埔寨境内的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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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柬埔寨王国发表的作品,包括首先在国外发表、并在公开传播后30天内在柬埔寨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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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其制作者的总部或惯常居所在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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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建造的建筑作品和柬埔寨建筑或其他建筑物中的其他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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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有义务根据国际条约给予保护的作品。
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保护值得特别关注,因为许多外国版权所有者错误地认为他们的作品在柬埔寨自动受到保护。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有一个重要的例外。虽然柬埔寨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并因此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的约束,这需要,根据《伯尼尔公约》,自动将版权保护延展到外国作品,但是,柬埔寨作为一个最不发达国家,可免除此项义务直到2021年7月1日。[15]在此豁免到期之前,除非外国作品符合上述有关柬埔寨的要求,否则该外国作品将不受保护。
自愿送存作品至文化艺术部需要提供作者的真实姓名,首次发布日期,创作日期以及一份著作权记录。[16]作者的信息将被纳入申请表。如果申请是通过当地代表提交的,则需要一份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在提交申请表后,如果任命当地代表还需提交POA,并支付15美元的注册费后,注册处将颁发注册证书。[17]根据当前实践,通常需要14天左右才能获得证书。注册的主要好处是在争议出现时可作为证据。
著作权
作者的权利分为两大类 - 著作人身权和经济权利 - 这些权利对所有人都是可执行的。[18]著作人身权如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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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权,以决定作品披露的方式和时间,以及管理披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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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与公众的关系,涉及他姓名、标题和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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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对作品进行可能损害创作者声誉的一切形式的歪曲、篡改或修改的权利。
这三种精神权利是永久的,不可让渡的,不可扣押的,不可剥夺的 - 意味着它们永远存在,不能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能被扣押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在作者去世后著作人身权由其继承人继承。[20]
经济权利指的是通过授权复制、向公众传播和创作衍生作品的方式来利用作品的专有权利,特别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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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成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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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和简化或进行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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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或录音中包含的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或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的原件或副本的出租或公开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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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所有权转让或出售的原始作品或作品副本的公开发布,包括出售及出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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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到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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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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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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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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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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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传播的其他方式。
著作权的限制
除了某些例外,允许出于个人使用目的的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进口及复制。[22]进一步的限制允许:[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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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和私人交涉仅限于家人和朋友等密切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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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存或研究目的,安排在图书馆保存一份作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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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教育目的使用作品,只要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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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品从高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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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简短引用,通过作品的批判性,论辩性,教学性,科学性或信息性来证明其合理性,只要恰当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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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的广播,只要恰当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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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新闻发布或电视广播将部分或全部发言宣传传播给公众,只要恰当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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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漫画,风格或人物漫画改编,只要恰当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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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位于公共场所的平面造型或塑料作品,但复制品不构成后续再生产的正主题,只要恰当指明来源。
基于任何人或家庭的真实生活故事的作品需要获得他们的授权,或其继承人的授权。[24]
经济权利期限
经济权利从创作之日开始,到作者去世五十年后结束。[25]对于合作,经济权利在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五十年后过期。[26]当作品以匿名或者以不同的名字出版时,保护期限为出版后75年。[27]集体作品,视听作品和作者生前未公开发表的遗作,自其公布于世之公历年年底起受到75年的保护。[28]如果该作品在其创作五十年内尚未公诸于世,则限于100年。[29]
经济权利的转移与利用
任何经济权利的转移与利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无效。[30]任何经济权利可以单独转让或集体转让,一项权利的转让并不意味着或要求其他权利的转让。[31]根据作者的意愿,可将经济权利转让给作者的继承人或任何第三方。[32]当没有继承人或遗嘱时,文化艺术部将负责并监督并管理经济权利。[33]
表演权
表演被定义为舞台表演,即舞蹈,音乐表演,歌唱或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进行的艺术作、传统、习惯、文学、教育或科学作品表现。[34]至关重要的是,权利驻留在表演者中,而不是参与制作的其他人,如导演,作者,作曲家或编舞者。[35]表演者有专有权以承担并授权以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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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广播及传播表演,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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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表演,并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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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出售或转让所有权向公众分发未经表演者授权分发的录制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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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租赁或出借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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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任何广播组织(广播和电视)授权广播,排除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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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录制权利的情况下,通过任何广播组织授权广播。
独立于前述的经济权利,并且即使在转让权利之后,表演者仍有权要求将其书面名称展示在现场表演或录制中。[37]表演者继续保留著作人身权,以防止损害其声誉的表演的一切形式的变形、篡改或修改。[38]但是,如果其表演仅仅是某个场景、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正主题的附属品,则表演者不得禁止对他们的表演进行复制和传播。[39]
表演者的专有经济权利和著作人身权受到上述著作权的相同限制,以及以下限制:[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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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的短片段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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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仅出于科学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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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出于教育目的,除非该作品是专门为教育目的而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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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引证的引用,只要它是合理和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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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会议或其他国家活动的同时播放的图片和声音录制。
上述关于转让和交存著作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表演权。[41]若表演以录音方式固定, 则表演权自录音固定之公历年起持续50年,如果不是这种方式,则自表演发生的公历年年底起50年。[42]
录音作品制作者权利
“录音制品”在法律中被定义为表演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呈现的固定,以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形式固定的之外。[43]换句话说,录音制品是以任何格式(CD,卡带,MP3等)制作的录音,但不是电影、电视节目或电脑游戏(这些属于视听作品)的声音。 向公众提供的所有复制品,销售,交换,租赁和传播都需要制作者的授权。[44]制作者还享有销售或转让所有权,录音制品原件和副本的经济权利,除非他们已属于授权出版发行。[45]这体现了首次销售原则的概念,这意味着特定录制品的专有权在第一次授权销售时到期。制作者还有权进口复制品以便向公众传播。[46]
上述表演权的限制也适用于录音制作者。[47]同样,上述关于转让和交存著作权的相同条款也适用于录音作品制作者权利。[48]
若作品发表,则录音作品制作者权利自作品发表日历年起持续50年,或者未发表,则自录音制品录制年份起持续50年。[49]
视听作品制作者权利
由一系列内在联系的活动画面组成的作品,无论有声或无声,统称为视听作品。[50]制作者是发起录制并负责录制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51]出于向公众传播、销售、交换和租赁目的而进行的录制品复制,均需要获得制作者的授权。[52]视听
权利的转让必须连同著作权及表演权一起并入作品。[53]
上述表演权的限制也适用于视听作品制作者。[54]
视听作品自其公布于世之公历年年底起受到75年的保护。[55]如果该作品在其创作五十年内尚未公诸于世,则限于100年。[56]
广播组织权利
由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组成的广播组织拥有专有权,可进行或授权其广播的固定制作,向公众传播,重播,复制,分发和首次出版其广播副本。[57]出于销售、交换、租赁、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而进行的广播复制,均需要获得该广播组织的授权。[58]
上述表演权的限制也适用于广播组织。[59]同样,上述关于转让和交存制作器的相同规定也适用于广播组织权利。[60]
广播节目的保护期限是自节目播出之公历年年终起五十年。[61]
集体管理权力
集体管理组织(CMO)可以由作者,表演者,录音及视听作品制作者建立以保护和管理其经济权利。[62]该法律框架是根据《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四章以及2016年7月5日发布的《集体管理组织指引法令(宣告)》规定的。CMO的成立是为了管理其权利持有者的权利许可,版税收集和强制执行措施。
只有具有柬埔寨国籍的相关权利(表演,录音制品,视听作品和广播)的作者和持有者才可以组建CMO。[63]申请需提交至版权和相关权利,隶属文化艺术部,必须包含管理组织的状态和内部规章制度。[64]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注册可以每期两年无限期续展。[65]
有意对CMO控制的作品进行利用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寻求授权并支付报酬。[66]授权必须是合同形式,并且必须确定要利用的作品种类,作品数量,使用地点和时间段。[67]最后,该指引法令使文化艺术部能够解决集体管理组织和被许可方之间的争端,以及集体管理组织成员之间的争端。[68]
纠纷和处罚
任何遭受或有风险遭受侵权的版权所有者,可请求法院采取行动,若侵权即将出现则阻止此类侵权,若侵权正在进行则停止此类侵权。[69]
此外,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返还有争议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归还侵权所得的任何利益。[70]
此外,法律还对某些版权侵权行为实施刑事处罚。对产品和复制权侵犯,可酌情判处6至12个月监禁和/或5百万至2千5百万里尔(约1250至6250美元)罚款(屡犯者处罚力度加倍)。[71]
[1]《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条
[2]《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7条
[3]《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10条
[4]《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11条
[5]《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16条
[6] 同上
[7]《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12条
[8] 同上
[9] 同上
[10]《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15条
[11]《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38条
[12]《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条
[13]《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4条
[14]《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3条
[15]参见《世贸组织过渡期延长》,第66.1条
[16]《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39条
[17]《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40条
[18]《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18条
[19]《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0条
[20]《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19条
[21]《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1条
[22]《版权和相关权利法》,条款23和24
[23]《版权和相关权利法》,条款25和29
[24]《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6条
[25]《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30条
[26] 同上
[27]《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31条
[28] 同上
[29] 同上
[30]《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34条
[31]《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32条
[32]《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33条
[33] 同上
[34]《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c)条
[35]《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d)条
[36]《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41条
[37]《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42条
[38] 同上
[39]《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43条
[40]《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0条
[41]《版权和相关权利法》,条款54和55
[42]《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3(1)条
[43]《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j)条
[44]《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45条
[45] 同上
[46] 同上
[47]《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0条
[48]《版权和相关权利法》,条款54和55
[49]《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3(2)条
[50]《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g)条
[51]《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46条
[52] 同上
[53] 同上
[54]《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0条
[55]《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31条
[56] 同上
[57]《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47条
[58]《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48条
[59]《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0条
[60]《版权和相关权利法》,条款54和55
[61]《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3(3)条
[62]《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6条
[63]《集体管理组织指引法令》,第4条
[64]《集体管理组织指引法令》,条款6和7
[65]《集体管理组织指引法令》,第8条
[66]《集体管理组织指引法令》,第11条
[67] 同上
[68]《集体管理组织指引法令》,第12条
[69]《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57条
[70] 同上
[71]《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64条